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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见义勇为”纳入新工伤保险

2000-03-25 来源:生活时报 任延华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3月24日讯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,新工伤保险已将“见义勇为”纳入《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》中。

新工伤保险扩大了工伤范围,《规定》中指出,从事抢险、救灾、救人等维护国家、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;因公外出期间,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;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,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事故的,均被认定为工伤。

新保险规定,企业以上年度本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,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的标准,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。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。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,依据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》进行处罚。企业不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,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、企业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
据了解,新工伤保险覆盖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(也包括城镇企业、非城镇企业、集体企业、外资企业、私营企业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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